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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未成,“协议”无效
发布日期:2012-02-16

    【案例】小赵和小李婚后因感情基础不深,又经常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家庭琐事争吵,小赵于是提出离婚,但小李不同意。为了让小李同意离婚,小赵在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同意将夫妻婚后买的房产及银行存款等财产都留给小李,小赵净身出户。但签完协议之后小李一直未主动提办理离婚手续的事,而小赵觉得自己太亏了,也一直犹豫着没有催促小李。那么,这个离婚协议有效吗?

对于这个案例,《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分割协议发生纠纷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可见,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即使之后双方未能协议离婚,在进行离婚诉讼时,法院也会考虑该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所约定的内容来处理案件。

    然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后,对该案的处理发生了变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根据“解释三”第19条(最后一条),“解释三”施行后,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解释三”相抵触的,以“解释三”为准。因此,本案中,因小赵和小李没有按离婚协议要求的条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故该离婚协议未生效。如果小赵执意要离婚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不能依据此协议对财产进行分割,而是应当按照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的认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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