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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的律师事务所告诉您离婚损害赔偿的方案!!!
发布日期:2012-02-16

长沙的律师事务所告诉您离婚损害赔偿的方案!!!

 

长沙的律师,长沙的律师事务所,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告诉您离婚损害赔偿方案:案例原、被告于200612月登记结婚,原告女方诉称2008因原告未怀上孩子的事及其他琐事,双方频繁地发生争吵,夫妻感情越来越濒于破裂。200949日,孩子出生后原告一直在娘家居住。从20102月开始,被告对原告和孩子很冷淡,即使孩子病了,被告也不来看望。原告和被告已分居两年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提出离婚。其诉讼请求之一是请求法院判令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跟随原告生活。被告男方)提起反诉称,原告所称的婚生儿子不是被告的亲生儿子,是原告与第三人生的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原告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贞义务,原告对此应负完全责任,应向被告进行损害赔偿。

【律师分析】

一、亲子鉴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一个亮点就是对“亲子鉴定”的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该解释在第2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如果本案被告向法庭提供了亲子关系不存在的必要证据,原告拒绝做亲子鉴定,则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

    

    二、法律规定之不足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见,婚姻法》规定不周延,其列举的四种过错不能涵盖所有对婚姻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没有考虑到婚外性行为(通奸)的复杂性与多样性,比如本案中婚外生子的情况就未包含在《婚姻法》规定的范围如此一来,法院的判决原告赔偿被告的损害就失去了直接的具体法律依据,似乎只能依据侵权法一般法理进行处理。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于小孩出生后,一直带着小孩在娘家居住至起诉之日。20101月份,被告父母察觉孙子不象其儿子,因此对孙子的身份产生怀疑,其后让儿子向媳妇提出亲子鉴定,原告同意亲子鉴定,并随后向法院起诉离婚。经多方周折,原告最终同意亲子鉴定。鉴定结果表明:小孩不是被告的亲生儿子。最后,法院判决:同意原告与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并判令原告赔偿被告为小孩支付的出生费、医疗费、保姆费、抚养费和亲子鉴定费等3万余元,赔偿被告离婚精神损害费1500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长沙的律师邱冬梅律师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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