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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期间的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如何处理? 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长沙律师-长沙律师事务所-长沙最的律师 联系电话
【婚姻法律咨询】
我父亲与孙某父亲是战友,两家关系一直也不错,所以,他们都希望我能与孙某成为夫妻,于是,从小就给我们订了“娃娃亲”。我和孙某长大后也是情投意合,相互爱恋,经双方家长同意,于2006年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开始同居生活,并于2007年生育一子。在同居期间,我们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一辆北京现代轿车。为此,也欠下了银行8万元贷款。最近,我的好朋友建议我尽快与孙某补办结婚登记,说如果不补办,法律对我们这种婚约期间的同居关系不予保护,一旦出现闪失,由此而产生的财产和债务也不好处理。我听了挺纳闷的,我们有婚约在身,难道财产都不受保护吗?
请问:婚约期间的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应如何处理?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长沙律师-长沙律师事务所-长沙最的律师 联系电话
【律师解答】
实践中,不少人在订立婚约后、结婚前,都会住到一起进行同居生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家具、房屋,共同投资进行经营活动,经济上不分彼此。但是,由于婚约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婚约期间的同居,也就等同于一般的未婚同居,同样不受法律保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婚约期间的同居,在婚约解除后,双方各自的财产仍归个人所有;如果双方对财产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财产归属不明或财产所有权份额不明的,视为共同共有财产,均等分割。对于婚约存续期间,双方因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以及为了抚养非婚生子女而发生的债务,应作为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一方为了自己生活或经营而发生的债务,由该方自行承担。
由此可见,您与孙某在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和轿车,若无约定,应视为共同财产,对于买房买车所欠的8万元,应认定为共同债务。但是,如果一方是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则该财产和债务就归其个人所有,所以,我们建议您应当尽快与孙某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这样,你们的婚姻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律师提醒】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当事人不能正确理解婚约期间同居所产生的财产和债务的性质。
婚约期间同居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在我国,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待遇,他们的法律地位也完全相同,《婚姻法》中有关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长沙律师-长沙律师事务所-长沙最的律师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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